解封担保(反担保)解除反诉担保是指被财产保全一方的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所必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保全财产解
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提交足额实物担保或出具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的保函。是为了防止恶意申请保全人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同时对被保全人利益的一种维护和保障。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
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解除财产保全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
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担保,
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
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解封条件如下: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起诉的;
解封担保所需要材料:
1、解封案件原告的诉状、保全申请书、裁定(保全清单);
2、被告案件证据材料、解封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
3、新的能够支持本案反诉成功的异议书或者证据。